近日,有关江苏省不给予融资租赁公司直租车辆办理非营运牌照一事在圈子里传的沸沸扬扬,始终处在一片叹息和声讨中,也有一些文章来说明和传播这件事,但是静下心来仔细想想,发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去思考、去分析以及去澄清。
昨天晚间,我也向自己在交通管理口的朋友以及融资租赁界的几位大咖请教了一番,一起重新梳理了这个世间,今天把研究的结果和大家讨论一下,首先申明,这只是我们个人的理解,不代表任何官方的理解,只是供大家参考罢了。
首先,我们看网上传播的这份文件,如果仔细阅读,你会发现说的没毛病。但恰恰问题也在其中。文件指出是针对汽车租赁企业制定的规则,那么好,这个汽车租赁企业是指的传统从事经营租赁的租赁公司,还是也包括开展直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针对的是前者,除非租赁公司自用车辆,凡是涉及到需要出租的车辆确实应该上营运牌照。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和经营性租赁完全是两个概念。所以,这是需要首先界定的。如果包括融资租赁公司,那么确确实实就存在很大问题了。
其次,没发生一个问题,我们都需要站在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试着分析为什么车管所会出具这样一项规定,我个人认为事针对网约车管理的过渡条款。近日来,网约车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而很多网约车的车源恰恰网约车车主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办理直租业务获得的,这里确确实实存在着一个很大的漏洞,但是不仅是融资租赁,包括网约车,在国内没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如果站在交管的角度,既然没有规则,那么我就先来建立规则,那么这种规则也就自然不会过多考虑其他各方的需求,很多通过直租购车但并不是从事营运的客户就不幸成为陪绑的了。
所以说这件事,站在各个不同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读,但根本上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存在了太多的灰色地带,还是需要我们共同的推动。也希望我们业界的大咖,行业协会能够站出来一起来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更多需要的是行动,而不是背后的指指点点,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由于自己也不是学习法律的,所以不敢胡说,只是想借助自己的公众号,提出几个问题,也请相关人士不吝赐教。
第一:汽车租赁公司范围中是否包含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界定二者的关系?
第二: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备办理营运资质的权利?
第三:从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租方式购车的客户,对于从事网约车业务和仅仅是自用的客户该如何区分?这里融资租赁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及交管部门该如何有效协同?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发现其实不难找出一些答案。
第一:如果从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租业务购置车辆的客户,要求全部办理因运性质的牌照是不合理的。
第二:苏州市车管所的规定如果不涉及融资租赁公司,仅仅是经营性租赁公司,那么出具的要求是合理的。
第三:针对网约车治理,为了更有效地控制风险,交管部门要求网约车办理营运性质牌照在目前也是有效的措施。必定对于管理和后期问题的处理会方便很对,但是牵线部门应该是网约车公司,针对通过从融资租赁公司用直租模式购车的车辆在进行网约车资格注册时就要卡住,要求必须办理营运资质牌照,然后融资租赁公司予以配合,这样也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是的非营运性质的客户不受影响。
从根本而言,这些问题也是这个新兴行业发展所必须要面对的,以后还会有更多的问题出现,等待我们去逐一解决。
我们也呼吁各地的租赁协会能够认认真真的办点实事,不仅仅是整天办论坛,搞培训,也要踏踏实实的给企业办点实事,为这个行业多做些有益的事情。
人微言轻,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一是想和大家说清楚一件事情,遇事莫慌,试着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一下问题的原因,那么更容易找到解决的办法。二是忽悠建立有效的组织,能够针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去做研究、去做分析,去向相关部门解释和建议。这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