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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监管升级!跟着私募基金炒股,被罚10万元!去年两起顶格罚3万

中国基金报记者 彭明

 

又有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因“老鼠仓”(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被处罚。6月11日,福建证监局对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万星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而这起私募“老鼠仓”的背后,反映的则是监管升级和在法律适用上的严格。就在去年,私募“老鼠仓”的处罚罚款还只是3万元,彼时,处罚依据尚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而今年来看,处罚依据已经普遍适用《基金法》。


“老鼠仓”是指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近年,随着监管升级,被查处“老鼠仓”犯案主体已经从公募蔓延到私募、券商资管,人员也从一线投研人员向其他岗位的从业人员扩展。

 

私募员工“老鼠仓”被罚

 

6月11日,福建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对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星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万星溢为啥被罚,简单来说就是利用知晓所在私募两只产品的交易信息自己炒股。


处罚文件称,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3月13日,万星溢操作本人开立于兴业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蝶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蝶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入“东方日升”“捷顺科技”“中科三环”3支股票,合计买入金额479,615元。


 “简蝶一号”成立于2016年9月,简蝶二号成立于2017年1月,两只产品均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均有备案。


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资产)为上述2只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致远资产成立于2014年8月,2015年1月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资本300.28万元,员工共9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莉莉。


不过,万星溢并非这两只产品的投资经理。


处罚公告显示,王某平为两只基金的投资经理,负责具体的投资决策、下单交易。万星溢为致远资产公司员工,与王某平在福建省三明市长期共事。王某平与万星溢之间会商讨“简蝶一号”“简蝶二号”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万星溢知晓相关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在王某平的口头授权下,万星溢下单操作过“简蝶一号”“简蝶二号”相关股票交易,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罚款10万

私募“老鼠仓”处罚升级

 

同样是私募“老鼠仓”,今年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处罚公告称,万星溢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简蝶一号”“简蝶二号”交易标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简蝶一号”“简蝶二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万星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证监局在去年也查处了两例私募“老鼠仓”并进行了处罚,彼时,两个获利颇丰的犯案人员处罚均为3万元。


去年,深圳恒健远志总经理、投资总监胡志平利用知悉私募产品的相关交易信息,操作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者稍晚于私募产品买入东北电气等41支股票,“老鼠仓”非法获利538.66万元。


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吴刚在其管理的私募产品前后或者同期买入东阿阿胶等16支股票,获利948.02万元。


处罚依据是《基金法》

 

记者注意到,福建证监局去年两例“老鼠仓”的处罚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按照38条的规定,不管牟利多少,3万元罚款即是顶格处罚了。


但在万星溢的处罚中,福建证监局依据的是《基金法》第123条第一款的规定。第123条的规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证监会还将移交司法机关。


事实上,这并非今年首例对私募“老鼠仓”适用《基金法》的处罚。


今年2018年3月,私募基金上海拓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监文宏利用获知的未公开信息,与管理产品趋同交易近1.8亿元,非法获利251万元。被证监会依据《基金法》,作出“没一罚一”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1.44万元,并处以251.44万元的罚款。


直接依据《基金法》对私募“老鼠仓”作出处罚,文宏一案是首例。


福建证监局在处罚公告中对适用《基金法》作出解释:《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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