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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分析】“先予仲裁”被否,试试网络仲裁“移植模式”呗!

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尤其是网络借贷平台,为准求快速、及时、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方案,纷纷选择网络仲裁的方式。因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其现实的需要,网络借贷等纠纷涉及的金额比较小、数量又比较大,传统诉讼、仲裁成本高、时间长,不能满足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低成本、时间快的要求。在各网络借贷平台选择低成本、快时效互联网仲裁时,有两种模式供各平台的选择:先予仲裁模式和移植模式。但随着2018年5月28日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以下简称“该批复”)的发布,直接宣布了“先予仲裁模式”死刑,现行留下的只剩下了“移植模式”,本文将对该批复对互金网贷平台产生的影响及移植模式的仲裁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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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仲裁被禁及其影响

网络仲裁模式的之一的先予仲裁,被最高院的该批复予以否定,原因有二:第一,纠纷未发生时,便依据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禁止作出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但根据《仲裁法》仲裁机构只能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第二,仲裁协议或调解协议中排除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答辩、质证的程序性权利,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未得到保障。

从网上公开信息查询到与先予仲裁机构合作的平台包括你我金融、玖富万卡、融金所、海钜信达等平台,前述平台在业内的具有一定的规模,此次最高院的该批复否定先予仲裁模式,势必对已经立案执行案件造成重大影响,已经受理的也将被驳回。但此前已经立案执行的,根据法不朔及既往原则,已经执行的先予仲裁案件效力不受影响。所以,建议先予仲裁模式的仲裁机构调整仲裁模式,该机构应当由先予仲裁模式向“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转变,或网贷平台选择“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机构,“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其法律效力则不存在合规问题。下文简要介绍一下“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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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移植模式

网络仲裁是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此处的互联网仲裁移植模式是指的是仲裁机构将仲裁现场环节(文书送达、受理、审理、质证、答辩等环节)放到网络平台上进行,通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实现在线解决争议。原仲裁过程的审理环节并未减少,这些审理环节仅仅是被移植到网络平台上,此种模式的实质是现场仲裁环节的互联网化,进而提高仲裁的效率,缩短仲裁的时间。以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为例,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以下简称“网贷网络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流程图如下:

根据广州仲裁委及其网贷网络仲裁规则,此种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有如下特征:

1、仲裁环节一个不少:传统现场仲裁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并未减少,都是在发生争议之后进行包括受理、审理、质证、答辩等环节;

2、纯线上完成:审理过程通过网络平台完成,各个审理环节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通知,质证、答辩、证据交换等环节都通过电子送达方式进行交流,上述材料送到至当事人指定电子邮箱地址即完成送达告知;

3、仲裁庭原则上书面审理:通过电子送达问题说明单形式,要求当事人对问题进行说明;

4、快速裁决:整个案件从组建仲裁庭、审理(提交证据、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到结案裁决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快速裁决方面,更有甚者,以衡水仲裁委网络仲裁为例,其更是能够做到闪电仲裁,在组庭后7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笔者对此闪电仲裁保留存疑态度。

总结:从上述仲裁规则可以看出,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将现场仲裁环节放到网络平台上进行,该种网络仲裁模式仍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构建,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完成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依靠当事人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送达的方式完成审理过程的交流,包括提交证据、质证、提交答辩意见、组庭、送达裁决书。深圳仲裁委网络仲裁、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衢州网络仲裁根据其网络仲裁规则,其模式均属于移植模式的互联网仲裁,且原则上均可在组庭后30天内结案。

对比最高院的否认“先予仲裁模式“”仲裁的批复,移植模式网络仲裁合法的原因如下:1、移植模式网络仲裁其仍是纠纷发生后就行的仲裁,其仲裁的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2、“移植模式”仲裁过程,其申请回避、质证、答辩等保证基本正义程序性的权利仍是保留的,这些仲裁环节并未被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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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据此,移植模式的互联网仲裁仍在传统仲裁的框架之内,仲裁时间虽极大缩短,但仍未改变传统仲裁的环节、程序,现场仲裁环节线上化、互联网化。虽对移植模式网络仲裁中闪电仲裁(7天内出裁决)存疑,但期至少保留现场仲裁的基本程序,该模式下作出的网络仲裁裁决仍是有最起码的程序正义。

“先予仲裁模式”仲裁已被最高院否定,“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其合规合法性自不待言,其合法性上文已论述。但“移植模式”网络仲裁也有一定的问题,问题1、如各个仲裁机构各自指定自身机构的网络仲裁规则,自己制定自身的规则,如广州仲裁委30日出网络裁决、衡水仲裁委7日内出网络仲裁裁决,规则各自不一。但按照现行规定,各自的仲裁机构确实有权制定各自的网络仲裁规则,《仲裁法》第7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问题2,现行移植模式的网络仲裁,保证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及当事人的程序性的权利,但案件的实质正义如何保障,网络仲裁能够适合所有当事人?未必,有些借款群体连互联网都没搞清楚,又能怎么识别互联网仲裁风险,而且如衡水仲裁委的闪电仲裁,7天内便做出裁决,当事人尤其是借款人的权益如何保证。

建议:1、统一的指导性仲裁规则:全国的网络仲裁规则,应当有统一的规则指引,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更是需要。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但至今中国仲裁协会仍未成立。2、互联网仲裁适用群体:识别群体,哪些全体适合通过网络仲裁进行争议解决,非具有互联网基本技能的人要排除出去,且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互联网仲裁所带来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进行充分提示。3、实质权利保障:注重互联网仲裁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重视案件得实质正义及当事人实质权利的保障,网络仲裁不能沦为一方当事人的网上流程,网络仲裁切实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进来。




作者:王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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