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我国的理论界一般认为,纳税筹划可以用公式表达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节税和避税的特点是形式上都不违背税法,前者是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有助于减轻税负的制度规定,规避税收负担。它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甚至值得提倡。后者是利用现有税法中的缺陷与疏漏,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避税虽然不直接触犯税法,但它往往不符合政府的政策意图。从税制建设的意义上说,避税必然要受到反避税的制约,它的存在可以从反面推动税收立法水平和征管水平的提高。从远期看,节税优于避税,不会因为反避税条款的建立而失去用武之地。需要说明的是: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与节税、避税有本质区别,不能列入税收筹划的范围。
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45%,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企业的目标,不在于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11个税目商品,这11个税目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已加入WTO,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不是奢侈品了(包括洗发水、护肤用品和金银首饰等),而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又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新兴消费行为出现,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酒店会所、俱乐部的消费等,将来有可能要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向。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在工业企业销售成套化妆品时,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化妆品及包装盒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改变了包装地点,税负都大为不同。例如: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50元、一瓶指甲油15元、一支口红2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30元、一瓶摩丝1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5元,塑料包装盒8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
按习惯做法,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为:(50+15+25+30+12+15+8)×30%=46.5元。若采用撓认酆蟀皵,应纳消费税为:(50+15+25)×30%+(30+12)×8%=27+3.36=30.36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6.14元。
三、纳税环节的纳税筹划
国际上开征消费税的国家,消费税的征收多在零售环节,这一方面体现了这一税种重在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较少占用生产经营者的周转资金, 有助于减轻生产经营者的负担。而我国的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课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生产环节纳税人户数较少,征管对象明确,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但是生产环节终究不是商品实现消费以前最后一个流转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
(一)利用分设机构,实现税负降低。
纳税人可以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二)利用合作关系,委托外单位加工,实现税负降低。
四、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选择折合率进行节税的必要性越大。如果能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企业显然是非常有利的。例如:某企业某年11月15日取得50万美元销售额,11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8.60元人民币,11月15日的外汇牌价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如果采用当月1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4300000元;如果采用结算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4350000元。两种方法相比较,前者比后者计税依据少50000元人民币。不过,税法中规定,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的时候,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现行消费税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从节税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应该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为本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
此外,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节税机会。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退回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能发现这中间蕴藏着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在货物出口到退货及退款之间,一方面纳税人无偿占有这笔退款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在免税和补税的间隔中,纳税人又占有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企业通过在相应环节对消费税的合理筹划,可以使企业资金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国家税收的增收。